为加强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,完善审计人才评价机制,更好地适应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,审计署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《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》和《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》,现正式印发施行。
核心变化速览: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正式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,分为初级、中级、高级三个级别,实行全国统一考试;证书全国通用,可与注册会计师、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对应衔接;高级审计师实行“考试+评审”相结合。
审计专业技术资格(英文名 Audit Qualifications,简称 AudQ)是国家设置的职业资格,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。分为三个级别:
初级: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,对应助理审计师职称,英文名称为 Assistant Auditor,简称 AAud。
中级: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,对应审计师职称,英文名称为 Proficient Auditor,简称 PAud。
高级: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,英文名称为 Senior Audit Qualification。通过考试并评审后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,英文名称为 Senior Auditor,简称 SAud。正高级审计师英文名称为 Principal Auditor,简称 PrAud。
所有级别实行全国统一组织、统一大纲、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。
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,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,符合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人员,均可报名参加考试。
特别提示:应届毕业生可凭所在院校开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参加当年度考试。
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(含高中、中专、职高、技校)及以上学历,即可报名。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:
高中毕业,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,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;
具备大学专科学历,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;
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,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;
具备双学士学位(包括第二学士学位),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;
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,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;
具备博士学位,无工作年限要求。
“从事审计相关工作”的范围:在审计及相关合规、稽核、内部控制、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;或在会计、经济、统计、工程、教育科研等岗位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。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12月31日,取得学历前后的年限合并计算。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:
具备大学专科学历,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6年;
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,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;
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,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;
具备博士学位,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。
特别说明:取得中级会计、经济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,符合上述学历、年限条件的,也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。
初级和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《审计相关基础知识》和《审计理论与实务》2个科目。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,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,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。
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《高级审计实务》1个科目。成绩合格后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,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。
免考政策:
获得审计专业博士学位人员,可免予考试,直接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。
获得审计专业硕士学位人员,报考初级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,可以免予考查《审计相关基础知识》科目。
通过考试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,即具备助理审计师职称。通过考试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,即具备审计师职称。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,再通过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,即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。
证书效力:
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,证书(或合格证明)在全国范围有效。
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,在证书载明的有效区域内有效。
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审计署联合用印;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用人单位聘用建议:可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上聘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;在总审计师等管理岗位上优先聘用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以上人员。
为减少重复评价,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与部分职业资格建立对应关系:
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,可对应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,用于报考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。
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、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,可对应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,用于报考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。
取得资产评估师、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,符合相应的学历、年限条件,可对应初级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,用于报考高一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。
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,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,可视作符合学历、年限条件,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。
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的审计专业人员取得高级审计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后,自考试合格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。达到当地当年度使用标准的,可参加当地当年度评审。
公务员参加高级审计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,仅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,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。但公务员后续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任职的,自转入之日起5年内可以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。
具备高级审计师以上职称人员跨地区任职的,其职称应当按照当地职称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认定,鼓励跨地区审计职称互通互认。
考试频率: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。初、中级考试分专业类别时,应试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别参加考试。
报名方式:实行告知承诺制,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按程序和要求报名,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。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、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。港澳台居民、军队人员、外国籍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。
考点设置:原则上设在设区的市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、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,优先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进行。无纸化考试考点需满足相关软硬件和网络要求。
考试收费: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,按规定标准收取,上缴中央财政或补偿地方组织成本。
考试安全:严格保密管理,严防泄密和舞弊。参与考试命(征)题、审题、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,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科目的考试,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。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,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发现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,按程序撤销其资格。涉及违反考试纪律的,依法依规处理。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(2022年7月5日)起施行。此前取得的初级、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证书效用等同。各地此前执行的考试报名条件、资格对应关系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
同时废止以下文件:《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(试行)》(人发〔2002〕58号)、《审计专业技术初、中级资格考试规定》(审人发〔2003〕4号)以及《审计专业技术初、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》(审人发〔2003〕4号)。
本文件由审计署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(主动公开)。各单位请遵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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