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标准依据国家标准《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》(GB/T42195-2022) 执行,核心涵盖评估指标体系、等级划分规则、特殊情形调整三方面。
一、评估指标与评分标准
一级指标(4 个):包括自理能力、基础运动能力、精神状态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,是评估的核心维度。
二级指标(26 个):每个一级指标细分具体条目,如自理能力含进食、修饰、洗澡等 8 项;基础运动能力含床椅转移、平地行走等 4 项;精神状态含时间定向、记忆、抑郁症状等 9 项;感知觉与社会参与含视力、听力、社会交往能力等 5 项。
评分规则:各项二级指标按完成难度和依赖程度划分分值(0 – 4 分为主),得分越高代表能力越好。例如进食能力,独立完成无呛咳得 4 分,完全依赖他人喂食得 0 分。最终将各二级指标得分汇总,得出 4 个一级指标的分量表得分及总得分。
能力等级划分标准依据总得分将老年人能力划分为5 个等级,总分满分为 90 分,具体对应如下:
0 | 能力完好 | 90 分 |
1 | 能力轻度受损(轻度失能) | 66 – 89 分 |
2 | 能力中度受损(中度失能) | 46 – 65 分 |
3 | 能力重度受损(重度失能) | 30 – 45 分 |
4 | 能力完全丧失(完全失能) | 0 – 29 分 |
等级调整的特殊情形存在以下情况时,需对初步评定等级进行调整:
直接判定完全失能:处于昏迷状态的老年人,无需计分,直接评定为能力完全丧失。
等级上调一级:①确诊为痴呆(ICD – 10 编码 F00 – F03)或其他精神和行为障碍疾病(F04 – F99);②近 30 天内发生过 2 次及以上照护风险事件,如跌倒、噎食、自杀、自伤、走失等。
二、老年人能力评估师报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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